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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915号原告刘某,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1组52号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方治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任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