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9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王某
案由
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竹山民初字第01915号原告刘某,女,197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男,汉族,1974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湖北省竹山县城关镇莲花村1组52号4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方治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任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