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廖淑贤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某,廖淑贤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佛明法民一初字第647号原告廖某某,男,汉族,1995年9月14日出生。法定代理人程素容,女,汉族,1961年3月16日出生,系原告的母亲。委托代理人高继华,广东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淑贤,女,汉族,1963年10月1日出生。原告廖某某诉被告廖淑贤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高继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廖淑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某某诉称,廖栋林,男,1928年12月30日出生,香港人,其育有一女儿廖淑贤,香港人,现在香港生活,育有一男廖某某,佛山市高明区人,现在佛山市高明区读书。2008年4月13日,廖栋林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港城明江阁十二楼F1206房死亡。现廖栋林留下遗产一间商铺[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25号之一铺,价值约15万元。原告认为,廖淑贤在香港生活,生活条件较好,原告在佛山高明生活,生活条件较差,又是未成年人,为了照顾原告,利于原告生活,希望被告放弃遗产继承。故请求法院判令:1.廖栋林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25号之一的商铺由原告继承;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被告廖淑贤提供书面答辩状辩称,廖某某要求继承廖栋林的商铺不在香港,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价值也不算高,考虑到原告现在的生活条件和态度诚恳,被告同意放弃对廖栋林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25号之一的商铺的继承。诉讼中,原告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程素容身份证、户籍证明各1份,证明程素容是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的事实;3.出生证、计划外生育费收据、征收社会抚养费情况记录、廖栋林身份证各1份,证明廖栋林与廖某某是父子关系的事实;4.廖淑贤身份证、食物环境卫生署收据各1份,证明廖栋林与廖淑贤是父女关系的事实;5.荷城派出所证明、死亡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书、公证书各1份,证明廖栋林于2008年4月13日在佛山市高明区死亡的事实;6.廖栋林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各1份,证明廖栋林有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25号之一商铺的事实。被告廖淑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举证及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确认以下事实:香港居民廖栋林育有一女儿廖淑贤,香港居民。1995年9月14日,廖栋林与程素容非婚生育一子廖某某。2008年4月13日,廖栋林在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明港城明江阁十二楼F1206房死亡。现廖栋林留有遗产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25号之一铺商铺。本院认为,因被告为香港居民,本案为涉港法定继承纠纷,应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本案诉争的房屋在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本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案应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第一、二、三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廖淑贤、廖某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均对被继承人廖栋林的遗产享有继承权。现被继承人廖栋林已被证实死亡,继承开始。被告廖淑贤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涉案商铺的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请求继承廖栋林名下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25号之一的商铺,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自愿承担本案诉讼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十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确认原告廖某某继承被继承人廖栋林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东华路25号之一的商铺。本案受理费3300元,由原告廖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廖某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廖淑贤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邹志刚审判员 严志刚审判员 吴卫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谭妍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