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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柏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康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柏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柏乡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柏乡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柏刑初字第50号公诉机关柏乡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康某某,男,1986年6月4日生于河北省赵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3年4月2日因本案被取保候审。柏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柏检刑诉(2013)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康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一案,于2013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振华、贾秀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柏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5、6月份的一天,商某甲(另案处理)因为其儿子商某乙找工作需大专文凭找到江某某(另案处理),江某某称可以为商某甲的儿子办理大专毕业证,江某某先以上网查询商某乙是否可以办理大专文凭为由向商某甲索要查询费300元并将商某乙的个人信息和300元钱交给王某某(另案处理),王某某又转交给被告人康某某。2011年7月9日江某某以给商某乙办理大专文凭为由收取商某甲16000元,江某某将其中的11000元交给王某某,让王某某办商某乙的大专文凭,5000元据为己有。王某某将11000元中的8000元交给康某某,3000元据为己有;康某某把8000元交给石家庄市新华区的赵某某(已死亡),赵某某伪造了:姓名“商某乙”的“保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书”一份,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报到就业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各一份。经鉴定:毕业证上“保定职业技术学院”红色印文及校(院)长“陈某某”蓝色印文,报到证、就业通知书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红色印文均为伪造印文。2013年4月2日被告人康某某到柏乡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对以上指控的犯罪事实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康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康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是自首。被告人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5、6月份的一天,商某甲(已判决)因为其儿子商某乙安排工作需要大专文凭,其便与江某某(已判决)联系,问江某某能不能给其儿子商某乙办理一个真正大专毕业文凭且能在教育网上查到。之后,江某某与王某某(已判决)取得联系,问王某某能否办理可以在教育网上查到的真正大专文凭,王某某便与被告人康某某取得联系,问询康某某能否办理可以在教育网上查到的真正大专文凭,康某某问赵某某(已死亡)能否办理,赵某某答复能办。之后,江某某答复商某甲称:其可以为商某甲的儿子办理真正的大专毕业证且在教育网上可以查到。江某某先以上网查询商某乙是否可以办理大专文凭为由向商某甲索要查询费300元并将商某甲交予其商某乙的个人信息身份证复印件、几张小二寸彩色照片和300元钱转交给王某某,之后,王某某又转交给被告人康某某。2011年7月9日江某某收到商某甲给孩子办证款16000元并给商某甲出具了收款条(注明:毕业证、学籍档案、报到证),如不全,原数返还,江某某将其中的11000元交给王某某,让王某某给商某乙办理大专文凭,5000元据为己有;2011年7月11日,王某某收到江某某转交给其给商某乙办理学历证费用11000元,给江现秋出具了收款条(注明:学生档案、报到证和派遣证),王某某将11000元中的8000元交给康某某,3300元据为己有(含查询费300);康某某把8000元和之前收王某某转交于其的商某乙的几张彩色照片及办理文凭的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转交给了石家庄市新华区的赵某某(已死亡);赵某某将伪造的姓名为“商某乙”并分别加盖着“保定职业技术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一份(以下简称:毕业证)、空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二份(以下简称:协议书)、空白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一份(以下简称:登记表);姓名为:“商某乙”并分别加盖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毕业就业专用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各一份(以下简称:报到证、通知书)装进一个档案袋封口后交予康某某,康某某将该档案袋交给王某某,由王某某交给江某某,江某某交给了商某甲。商某甲发现上网查不到商某乙的信息,且毕业证上的照片和出生日期都不是商某乙的。次日,商某甲就将江某某交予其的上述证件材料退还给江某某并向江某某索要16300元未果。2013年1月8日商某甲到柏乡县公安局报案称,其被江某某骗了16300元办证款,并陈述了其让江某某给其儿子商某乙办理毕业证的经过。经邢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毕业证、协议书和登记表上的“保定职业技术学院”红色印文及校(院)长“陈某某”蓝色印文;报到证、通知书上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红色印文均为伪造印文。2013年4月2日被告人康某某到柏乡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罪行。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康某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5、6月份的一天,其和王某某在网上聊天,王某某问其有没有朋友能办理能在网上查得到的大学毕业证,其就给自己的一朋友赵某某(石家庄市人)打电话问能否办理,赵某某称能办,但要花8000元,之后,其就答复王某某说能办。过了几天,王某某就把办理毕业证那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4、5张彩色大头照片及8000元钱给了其,第二天,其就把王某某所交给其的上述财物转交给了赵某某。大约过了十几天以后,赵某某交给了其一个封着口的档案袋,说档案袋里就是办好的毕业证,第二天,其就给王某某打电话,让王某某把装有毕业证的档案袋拿走了。2、商某甲的供述证实,2011年5、6月份,因其儿子商某乙安排工作需要大专文凭,其便与江某某联系,让江某某帮忙给其儿子办理一个大专文凭。为此,其就给江某某提供了商某乙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几张彩色二寸照片并给了江某某16000元现金,江某某给其打下现金收据一张。另外,江某某以上网查询商某乙的身份能否办理大专文凭为由,向其索要300元查询费。过了一个多月,江某某告诉其文凭办好了,让其到他家去拿,有入学通知书、毕业证、学籍档案、派遣证等一套东西,这些证件上都加盖印章,其发现这些证件上的名字是其儿子商某乙,但照片不知道是谁的,且出生日期也不对,其就问江某某这是怎么回事,江某某说这个文凭可以用,网上可以查到。其上网查不到其儿子商某乙的任何信息,次日,其就给江某某退还了上述证件材料并向江某某索要16000元未果。2013年1月8日,商某甲到柏乡县公安局报案称,其被江某某骗了16300元办证款并陈述了上述办证经过。3、江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夏季的某一天,因商某甲的儿子商某乙安排工作需要大专文凭,便找到了其,并让其帮忙办理一个能在教育网上查询到的大专文凭。之后,其便找到了石家庄市的王某某,问王某某能不能办理一个真正的能在教育网上查得到的大专文凭,王某某答复能办,其便将向商某甲索要了300元上网查询费和16000元办证款,并将16000元中的11000元和商某乙的几张彩色照片、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转交给王某某,其留下了5000元。大约过了一个多月,王某某打电话让其到石家庄把办好的商某乙毕业证件拿走,王某某交给其一个档案袋(里边装有保定职业技术学院毕业证、毕业生登记表、就业协议、报到证、就业通知书)其拿回家后就让商某甲拿走了。之后,商某甲说毕业证里面的内容不全,让其找办证的人填全,其就给王某某打电话,王某某说,让商某甲自己填就行了,商某甲说不要了并就将档案中的材料退还给了其。之后,商某甲就向其索要16000元未果。4、王某某的供述证实,2011年夏季的某一天,江某某给其打电话,问能否办理一个可以在教育网上查到的大专或者本科文凭,其就给石家庄的一个叫康某某打电话,问能否办理此事,康某某让其把办证人的个人信息发过来,先要查询一下且需要300元查询费。大约过了一个星期,康某某给其回电话称能办,但需要费用11000元,后来,其就将将献秋交予其的11000元中的8000元及照片转交给了康某某,其留下了3000元。大约过了一个月以后,康某某给其打电话说办好了且能在教育网上查到,并让其拿走了一个装着文凭的档案袋,之后,其也没有打开看就让江某某到其家拿走了。5、江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与其联系的人是王某某。6、王某某的辨认笔录证实,与其联系的人是康某某。7、2011年7月9日江某某给商某甲打的“收据”一份证实,江某某收到商某甲16000元办证款(毕业证、学籍档案、报到证),如不全,原款退还。8、保定职业技术学院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商某乙(男,1990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130524199009100533)既未被该院录取为在校生,也没有向其颁发过毕业证书。9、邢台市公安局出具的公(冀邢)鉴(文)字(2012)008号、018号“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的鉴定意见证实,姓名为“商某乙”并分别加盖着“保定职业技术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一份、空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二份、空白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一份;姓名为:“商某乙”并分别加盖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毕业就业专用章”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通知书”各一份。该鉴定毕业证、协议书和登记表上的“保定职业技术学院”红色印文及校(院)长“陈某某”蓝色印文;报到证、通知书上的“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毕业生就业专用章”红色印文均为伪造印文。10、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了,姓名为“商某乙”的(冀人社)毕字第11101398410号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就业证不属于该厅核发证件。12、柏乡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破案经过”证明了,江某某、王某某被抓获的经过。13、江某某当庭提交的“收据”一份证明了,2011年7月11日,王某某收到江某某交给其的商某乙办理学历费用11000元(内容包括:学籍档案、报到证、派遣证)。14、石家庄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联盟路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一份证实,赵某某系该派出所民警,于2013年1月29日14时30分值班时,因心脏病突发死亡。15、康某某的户籍证明信证实,被告人康某某的身份情况。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查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康某某违反法律规定,为他人办理伪造的大专学历文凭、伪造的国家机关公文,其行为均已分别构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被告人康某某犯罪后,主动到柏乡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康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康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康某某犯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康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长  高庆彬审判员  李晓玲陪审员  于圆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吴 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