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5)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深圳市网为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行非诉审字第110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曾思克,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叶振宏,广东中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闭方梅,女,壮族,1989年2月11日生。被执行人深圳市网为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峻。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网为技术有限公司征收社会保险费一案,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深(南)社限令(2013)f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遂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2013年7月24日,申请执行人作出深(南)社限令(2013)f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认定被执行人未依法缴纳2013年4月份至2013年6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截至2013年7月24日欠缴社会保险费30336.68元,其中本金27518.46元,滞纳金2818.22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4日向被执行人留置送达了该指令书,被执行人在收到上述指令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0月28日作出深(南)社限令催告(2013)f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监察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作出的深(南)社限令(2013)f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被执行人收到该指令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该指令书确定的义务,该指令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前,履行了催告程序,其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3年7月24日作出的深(南)社限令(2013)f001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的追缴决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文超人民陪审员 戴自琳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超第3页,共3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