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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0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吕友军、吕香莲等与惠州市金致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友军,吕香莲,吕前军,惠州市金致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城法民一初字第2044号原告:吕友军,男,汉族,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原告:吕香莲,女,汉族,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县,原告:吕前军,男,汉族,现住址:湖南省邵阳县,上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赵国通,广东人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市金致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泰雅居首层16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河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荣艳,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吕友军、吕香莲、吕前军诉被告惠州市金致保清服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吕友军、吕前军、吕香莲于2013年12月6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友军、吕香莲、吕前军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钟志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叶丽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