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彬执字第000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赵谋录与张乐、太平洋财险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谋录,张乐,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彬执字第00018号申请人赵谋录,女。被执行人张乐,男。被执行人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广济街***号金泰丰国际商务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证号:77004668-9。负责人张欣岩,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涛,男,该公司员工。申请人赵谋录与被执行人张乐、太平洋财险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彬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调解书和执行申请书,于2013年12月5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乐、太平洋财险陕西分公司分别给付申请人赵谋录案件执行款510.57元、285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人员依法执行,被执行人张乐、太平洋财险陕西分公司已经自觉履行了全部案款,申请人赵谋录已于2013年12月6日领取了上述款项。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本院作出的(2013)彬民初字第0107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秀云审判员 王 铮审判员 张 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孙军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