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雄民初字第31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顺东与被告河北雄洲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顺冬,河北雄洲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雄民初字第31383号原告李顺冬,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雄县雄州镇东侯留村2组43号。委托代理人杨国林,雄县雄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河北雄洲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雄县世纪城院内。法定代表人王玉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书清,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顺冬与被告河北雄洲世纪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顺冬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顺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李顺冬负担。审判员 高建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化丹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