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徐商辖终字第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臧其领与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雯昊担保追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臧其领,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雯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徐商辖终字第008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臧其领,男,197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新,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李雯昊(曾用名李浩、李文颢),男,198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上诉人臧其领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李雯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商辖初字第003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审查查明,2013年7月,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9月22日,臧其领与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签订《工程机械购销合同》,购买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销的挖掘机一辆,以消费贷款的形式向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和燕路支行贷款161.6万元,贷款期限3年。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为臧其领的贷款提供担保,李雯昊向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反担保。但臧其领贷款后,未按约定向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依约履行了担保责任。故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臧其领、李雯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臧其领、李雯昊负担。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了其与臧其领、李雯昊签订的工程机械购销合同,与中国光大银行南京和燕路支行、臧其领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工程机械购销合同第七条第1项约定:甲方(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同意为乙方(臧其领)向甲方开户行贷款提供履约担保,与此同时,丙方(李雯昊)自愿向甲方提供反担保,对乙方应付款项及相关费用向甲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第二十一条约定: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臧其领在答辩期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其长期居住在徐州市泉山区,依据民诉法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交由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经对证据的形式审查,原、被告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甲方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有效。鉴于甲方所在地即本案原告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主要营业地位于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金地国际写字楼,属于本市鼓楼区,故该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臧其领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臧其领不服原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作为被告的上诉人住所地在徐州市泉山区矿山东路天山绿洲小区,作为合同的履行地也是在泉山区,本案应由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商辖初字第0034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以与臧其领、李雯昊签订的《工程机械购销合同》为据,要求臧其领、李雯昊支付欠款等费用,属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三方签订的《工程机械购销合同》第二十一条明确约定“如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约定明确具体,约定管辖法院单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该约定有效,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徐州斗山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金地国际写字楼5楼501室,属于徐州市鼓楼区辖区,其作为合同甲方,依据合同的约定向其住所地的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起诉,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臧其领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顾开龙审判员  李忠和审判员  孙 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