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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顺民初字第103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仇克发等与仇震林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克发,李淑清,仇震林,孙秀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顺民初字第10379号原告仇克发,男,1950年2月28日出生。原告李淑清,女,1948年7月2日出生。被告仇震林,男,1976年7月9日出生。被告孙秀莲,女,1978年1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世宇,北京智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仇克发、原告李淑清与被告仇震林、孙秀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仇克发、原告李淑清起诉称:仇震林、孙秀莲原系夫妻,2013年,二人离婚。因二被告结婚后性格不合,仇震林身体欠佳,须经常到医院看病,故随身携带银联卡(内有5万元)以备急用。2011年1月,孙秀莲私自拿走仇震林的银联卡,并多次将卡中金额取出藏匿,导致2011年5月9日,仇震林由中日友好医院急诊转至解放军306医院住院时在孙秀莲不闻不问的情况下,仇震林向二原告借款4105.14元看病。2011年8月26日,仇震林因看病再次向二原告借款22657.93元。2011年9月30日,仇震林因看病再次向二原告借款699.8元。上述三笔共计27452.78元。现在,二被告已经离婚,借钱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根据法律规定,上述三笔借款应为夫妻共同债务。故起诉要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27452.87元;2.判令诉讼费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虽然仇震林认可涉诉的医疗费是由二原告垫付的,但是仇震林在(2012)顺民初字第8864号离婚案件的庭审中陈述“我名下已经没有存款了,看病都用了”,经本院询问,仇震林表示“看病”就是指的涉诉的两次住院,这与仇震林在本案庭审中的陈述存在相矛盾的地方。仇震林在本案两次庭审中关于借款的细节的描述也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同时,仇震林与二原告存在亲属关系,仅凭仇震林的自认不能成为判定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款事实的依据,二原告仍然应当举证证明存在涉诉借贷关系。二原告向本院提交的医疗费收据仅能证明仇震林因看病的医疗费支出,并不能看出仇震林的医疗费由二原告垫付,仅凭二原告提交的邮储对账单及医疗费收据无法认定二原告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综上,二原告并没有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二被告之间存在借贷的事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仇克发、原告李淑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兰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蓉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