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民二初字第014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苏云峰、贺明山与陕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二初字第01476号原告苏云峰,男,196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贺明山,男,。原告贺明山,男,195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辛家庙街道办辛家庙中村12号。注册号610100100123366。法定代表人闫佰善,总经理。原告诉称,2010年5月,被告三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诺将西安市豪庭花园部分项目分包于其共同承揽,要求其支付保证金及其他费用共计120万元,其分别于两次向其支付人民币120万元,但被告未能兑现承诺。2011年5月11日,被告向其承诺于2011年5月底前,将户县项目拨一栋高层给苏云峰,若进不了场,被告愿一次性返还120万元保证金,后又未兑现承诺,原告却未返还保证金。上述款项经其多次催要未果,故状诉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返还款项120万元;2、被告依约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2.4万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依据原告向法庭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申请继续核实有效地址,暂不申请公告,致本院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苏云峰、贺明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76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函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