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仓民初字第4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东莞贸泰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与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贸泰电子元件有限公司,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仓民初字第4377号原告东莞贸泰电子元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史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伟元,广东旗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黄奕豪,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欣娅,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贸泰电子元件有限公司诉被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贸泰电子元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星网锐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受理费人民币2,46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31.50元,由原告东莞贸泰电子元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檀章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