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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刑初字第002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高菊梅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菊梅,许自强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武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武刑初字第00249号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菊梅,女,1967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18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焦作市看守所。辩护人朱晓燕,武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许自强,男,1981年9月8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武陟县谢旗营镇后高村建设东街**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2月2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23日被执行逮捕。现押武陟县看守所。辩护人翟福成,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3)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菊梅、许自强犯诈骗罪,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廷磊、代理检察员荆小利、郭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菊梅、被告人许自强及其辩护人翟福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2年4月至10月份期间,被告人高菊梅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密谋后,谎称要购买“焦作市烟草局”处理的72辆超标车,以将这些车卖掉后分红为诱饵,再以资金不足为理由,蛊惑被害人刘某某投资做此生意,骗取被害人刘某某16.3万元;后张某甲指使被告人许自强冒充焦作市烟草局“张局长”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话,并取得刘某某的信任。2、2012年4月份,被告人高菊梅、张某甲密谋后,谎称要购买“焦作市烟草局”处理的72辆超标车,以将这些车卖掉后分红为诱饵,再以资金不足为理由,蛊惑被害人王某某投资做此生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10万元;随后,被告人张某甲再次以资金不够为由,骗取王某某6万元。3、2012年9月份,被告人高菊梅、张某甲密谋后,谎称要购买“焦作市烟草局”处理的72辆超标车,以将这些车卖掉后分红为诱饵,再以资金不足为理由,蛊惑被害人杨某某投资做此生意,并让被告人许自强冒充焦作市烟草局的工作人员,获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骗取被害人杨某某10万元,后被告人高菊梅以给烟草局领导送礼为由,骗取杨某某1万元;随后,被告人高菊梅以烟草局有熟人,可以通过熟人从烟草局低价批发香烟,将香烟卖掉赚取差价为诱饵,蛊惑被害人杨某某投资做此生意,骗取被害人杨某某4.9万元。公诉机关在庭审中出示了证人浮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高菊梅、许自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高菊梅、许自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提请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菊梅辩称,王某某的6万元我确实不知道。刘某某的钱只记得有2、3万元,其他记不清了。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起诉书指控高菊梅犯诈骗罪不持异议,高菊梅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如实交代罪行,应是自首。高菊梅没有前科,在此案中是从犯,且认罪态度好,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许自强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但许自强是帮助犯、从犯,社会危害性很小,且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一、2012年4月份,被告人张某甲(另案处理)谎称要倒买“焦作市烟草局”处理的超标车,资金不足,向被害人刘某某借款,许诺盈利后偿还刘某某以前的借款。为取得刘某某的信任,向刘某某出示了事先伪造的“焦作烟草公司车辆登记表”,并指使高菊梅带领刘某某到博爱县看车,同时指使被告人许自强冒充焦作市烟草局“张局长”与被害人刘某某通话。骗取刘某某信任后,从刘某某处骗走16.3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高菊梅供述,今年春天,张某甲对我说过焦作市烟草局处理旧车的事,我也在互联网上看过焦作市烟草局处理旧车的公告。给杨某某的车辆清单是2012年3、4月份我在武陟县和平岗楼附近的复印店内让人家给我打印的。上面盖的焦作市烟草局财务专用章是私自刻的。张某甲手中也有车辆清单,是我给他的。张某甲让我找刘某某拿钱,拿钱之前刘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跟他去博爱县看车。我给张某甲打电话后,张某甲说让我和刘某某一块去。我知道张某甲拿刘某某的钱也是去博爱县买焦作市烟草局的报废车。张某甲让我帮他去拿刘某某的钱时,刘某某对我说:“只要红彤能把这车的事弄成,叫我弄多少钱,我弄多少钱。”在武陟县宾馆门口见面后刘某某给了我四万元,我们两人开车到银行把钱给张某甲打去了。没有停几天张某甲又打电话让我去刘某某家拿钱,刘某某给了我一万元钱,我将这钱给张某甲了。2、被告人许自强供述,张某甲坐我车的时候给我说:“用一下你的手机,一会就说你是焦作市烟草局的张局长,烟草局的这批车现在仓库里面锁着,钱没交够的话手续不全,暂时不能看车。”然后他就拿我的手机给一男的打电话,电话打通后,张某甲说:“老刘,张局长就在我身边坐,让张局长跟你说话。”我拿着电话就按张某甲给我说的给那个男的说了一遍。张某甲还让我以“张局长”的身份给老刘打过几次电话,我说过“放心吧,车手续已经快办好了,不要急”之类的话。今年,我记不清时间了,张某甲和高菊梅在开元小区,高菊梅拿出一本收据,叫我帮他写收据,收据内容的大概意思是烟草局收到了张某甲购车款十万元。3、同案犯张某甲的供述,2012年6、7月份,我从刘某某手中一共拿16万元,有7、8万元是刘某某亲手给我的,有5、6万元是我让高菊梅帮我去拿的,还有2、3万元是我让许自强帮我去拿的,总共16万元。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张某甲欠我有钱,我找他要账时,张某甲拿出一张盖有“焦作市烟草公司财务专用章”的表单。张某甲对我说他准备将这些车买下来再倒手卖掉。将欠我的钱都还给我。但是他手里没钱,还需要借我钱来买车。我不太相信他,张某甲就让高菊梅带我到博爱县城一个修理厂看车。到修理厂后高菊梅对我说:“就是这批车了,到时候我们将车买到手再转手卖掉就能将欠你的钱都还给你了。”张某甲后来还说他已经和焦作市烟草局的张某乙局长商量好了,张局长同意将车都卖给他。并让我和张局长通话,张局长在电话里也证实张某甲已经和他商量好了。我总共借给张某甲16.3万元。张局长自称张某乙,我没见过他本人,只通过话,听口音是本地人,他的手机号是18xxxx38。5、车辆登记表和出库单。6、证人浮某某的证言。二、2012年4月份,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高菊梅、张某甲交谈时,张某甲向王某某谎称要倒卖“焦作市烟草局”处理的旧车,资金不足,向王某某借款,许诺盈利后偿还王某某以前的借款,并给王某某好处。王某某向高菊梅求证时,高菊梅明知此事为张某甲虚构,仍表示张某甲所讲属实。二人骗取王某某的信任后,王某某将10万元给付张某甲。后被告人张某甲以资金不够为由,又骗取王某某6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高菊梅的供述,张某甲对王某某说:“焦作市烟草局有一批车要处理,弄到手肯定赚钱,现在我的钱不够,你借给我点钱,等赚钱后给你分钱。”王某某听后,问我“菊梅,有这事吗?”我说:“有。”没有过几天王某某就和郭强红到武陟县城给张某甲送来了十万元钱,给钱时我也在场。2、同案犯张某甲供述,我拿过王某某的钱,但记不清多少钱了。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我们在说话时,张某甲对我说“我准备将焦作市烟草局的几十辆旧车买下,再转手卖掉。就能将欠你的钱连本带利还给你。”我当时不太相信张某甲的话,就问高菊梅“有这回事吗?”高菊梅说:“就是。”我走后张某甲和高菊梅都给我打了几次电话,问我弄出钱了没有。我拿到钱后,就到武陟县城把十万元给了张某甲,张某甲打的欠条,高菊梅在场也签了名。又过几天张某甲给我打电话说买车的钱还不够,让再弄六万元,我在焦作市一饭店把六万元钱给了张某甲。4、证人王治武的证言,证实王某某将十万元交给张某甲和高菊梅,后又将六万元交给张某甲。三、2012年9月份,被告人高菊梅谎称要倒卖焦作市烟草局处理的一批旧车,缺乏资金,向被害人杨某某借钱,为取得杨某某信任,高菊梅向杨某某出示了事先伪造的“焦作烟草公司车辆登记表”,并让被告人许自强冒充焦作市烟草局的工作人员在焦作市烟草局等候。获取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后,以交买车款为由骗取杨某某10万元,以给烟草局领导送礼为由骗取杨某某1万元。骗取杨某某11万元后,当天,被告人高菊梅又以能通过熟人从烟草局倒出香烟,愿和杨某某合伙做此生意共同赚钱为由,蛊惑被害人杨某某投资,骗取被害人杨某某4.9万元。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高菊梅的供述,我对杨某某说:“博爱县一修理厂里处理车,这车是焦作市烟草局的车,我认识市烟草局的领导,能把车买走,肯定挣钱,但我没钱买车。”我说过后还拿出一张车辆清单让杨某某看了看。杨某某准备给我钱,对我说“钱必须交到烟草局。”当时,我根本就没有和烟草局的人说过买车的事,去烟草局交钱,也没有地方交。我没有办法就想让许自强帮忙冒充焦作市烟草局的主任。我和许自强说:“你帮我去焦作市烟草局,冒充烟草局的李主任,到时替我把钱收了。”给过10万元后我给杨某某说:“给人家烟草局主任送1万块钱礼。”杨某某又给了我1万块钱。我们在焦作吃饭时,我对杨某某说:“我还认识咱们武陟县烟草局局长,能弄点烟挣钱,我没钱投资,你出资5万元挣钱后咱们分利润。”我给张某甲打过电话后对杨某某说:“事情办好了,就差你出钱了。”吃过饭后杨某某通过转账,给了我4万9千元。我把这钱还账花了。今年春天,张某甲对我说过焦作市烟草局处理旧车的事,我也在互联网上看过焦作市烟草局处理旧车的公告。给杨某某的车辆清单是2012年3、4月份我在武陟县和平岗楼附近的复印店内让人家给我打印的。上面盖的焦作市烟草局财务专用章是私自刻的。2、被告人许自强的供述,2012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我接上张某甲、高菊梅去焦作,路上张某甲先给我说:“菊梅想问她一个朋友借点钱做烟草局这批车的生意,但那个朋友不想把钱给菊梅,想把钱直接交到烟草局,这钱咱也不想交烟草局,看这钱怎样进去,怎样拿出来。叫他们相信把钱交到烟草局了。”高菊梅说:“叫自强进去,坐在的办公室里,他们把钱给我,我把钱送到办公室给自强,等我出来走后叫自强把钱拿车上给你。”我在办公室坐了大概半个小时,高菊梅一个人到办公室,从她的挎包里拿出一摞钱,说是有十来万元钱。然后在办公室里找了个纸袋把钱放在纸袋里面就出去了。我到车上后张某甲一个人在车里坐,高菊梅还没有来,我就把钱给张某甲了,把张某甲送到家,他就拿着钱下车走了。因为高菊梅不是很懂电脑,她让我帮她打了两三张焦作市烟草局处理汽车的表格,打印出来三份,然后高菊梅随身拿出一个焦作市烟草局的公章在一份表格上盖章。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我催高菊梅还账,她说:“焦作市烟草局内部有一批处理车的生意,已经给市烟草局交了30万了,还差10万,你要是能把这钱拿出来,到时候车来了,你帮忙卖车,用你的钱给你利息。”他还拿出了两张车的清单,清单上还盖有焦作市烟草局的公章。9月13日上午,我开车来到焦作看见一个大院,门口是烟草局的办证大厅,高菊梅出来后催着要钱,我给了高菊梅10万元,然后她进到楼里。十几分钟后就出来了,她又说“钱已经交够了,咱再拿出1万元给这主任,叫人家给咱批这手续。”我又给他了1万元。随后我们一起吃饭,高菊梅又给我说认识武陟县烟草局局长,能倒出点烟来,你们拿钱到时候给你们分点利润,回到武陟高菊梅给了一个银行账号,我往这个账号上打了49000元钱。4、证人许某的证言,杨某某跟我联系说他的一个朋友可以倒卖焦作市烟草局的一批旧车,能挣几十万。他还拿了几张表让我看。我和杨某某到焦作市烟草局门口,过了一会有一个40多岁的妇女从烟草局出来,杨某某说这就是高菊梅。我和任某某一共取了12万元,在烟草局门口,我给了高菊梅6万元,任某某拿的六万元给杨某某,然后杨某某和高菊梅去里面了。另查明,2012年12月17日,被告人高菊梅得知张某甲被公安机关控制,请求杨某某找熟人去刑警队看望张某甲,杨某某与其一同到刑警队后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遂将被告人高菊梅传唤至武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三中队,次日将高菊梅刑事拘留。被告人许自强于2012年12月20日被传唤至武陟县公安局刑警大队第三责任区刑警队,当日被刑事拘留。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菊梅、许自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高菊梅、许自强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菊梅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三起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自强在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三起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高菊梅、许自强自愿认罪,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许自强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高菊梅与被害人杨某某一同到公安机关的目的是让杨某某托人去看望张某甲,到达公安机关后,杨某某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对高菊梅传唤、讯问,因此,不能认定高菊梅系自动投案。对被告人高菊梅辩护人提出的高菊梅系自首的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菊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许自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已缴纳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应于判决执行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原继东人民陪审员  史金平人民陪审员  周中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维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