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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安民初字第062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张宜、乔某某与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寨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寨子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宜,乔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寨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寨子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安民初字第06222号原告张宜。原告乔某某,系张宜之子。法定代理人张宜,系乔某某之母。法定代理人乔启峰,系乔某某之父。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寨子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育平,该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寨子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讼代表人张小涛,该小组组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宜、乔某某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寨子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韦曲街道新寨子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乔某某于2013年11月30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乔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19元,原告方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方承担1519元。审判员  徐峰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陈曼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