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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1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刘云梅诉赵小媛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云梅,赵小媛,高世超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一中民一终字第12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云梅,女,1963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钱成霞,天津击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小媛,女,1984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郑雨生(系赵小媛姑父),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高桂敏(系赵小媛姑母),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世超,男,1984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郑雨生(系赵小媛姑父),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委托代理人高桂敏(系赵小媛姑母),女,1964年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上诉人刘云梅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云梅的委托代理人钱成霞,被上诉人赵小媛的委托代理人郑雨生、高桂敏和被上诉人高世超及其委托代理人郑雨生、高桂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刘云梅和赵小媛、高士超系居住在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春和仁居31号楼1门***室和***室的上下楼的邻居关系。2012年3月,刘云梅在其居住的31号楼1门***室厕所外的春和仁居小区公共绿地种植七棵果树,为此双方发生过纠纷,赵小媛、高士超曾实名举报至相关部门。现刘云梅以赵小媛、高士超分两次将五棵果树全部拔掉造成果树死亡为由,要求赵小媛、高士超赔偿果树损失2200元。赵小媛、高士超否认拔树。另查,刘云梅所述被拔的五棵树木现仍在绿地中生长。原审人民法院认为,刘云梅占用绿地种植树木及赵小媛、高士超举报相关部门要求解决此事均是事实,但刘云梅所述被赵小媛、高士超拔出的五棵树木造成死亡要求赵小媛、高士超赔偿经济损失2200元的请求,因诉争的树木仍在绿地上种植,加之刘云梅的证据不能证明赵小媛、高士超侵犯其权利损害事实的存在,故刘云梅的诉讼请求无法支持。原审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云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云梅承担。原审人民法院判决后,上诉人刘云梅不服,以二被上诉人将诉争五棵树木拔出,上诉人将其全部回栽后大部分树木毁损坏死,二被上诉人应当赔偿树木损失2200元等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788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者改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树木损失2200元;一、二审诉讼费由二被上诉人承担。被上诉人赵小媛、高世超答辩,根据二被上诉人向相关部门举报及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回复等证据情况,诉争五棵树木仍在绿地上种植,上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事实,原审人民法院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本院审理查明,原审人民法院所查事实正确,有双方当事人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主张二被上诉人将诉争五棵树木拔出,上诉人将其全部回栽后大部分树木毁损坏死,并要求二被上诉人赔偿经济损失2200元,二被上诉人对此不予认可,并抗辩诉争的五棵树木仍在绿地上种植。现上诉人未能提供充足证据证明上诉人主张的损失范围及相应的因果关系等情况,故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刘云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姚 玉代理审判员  董国强代理审判员  豆 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