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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烟民监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志天与莱阳市团旺镇大李格庄村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3)烟民监字第43号高志天:你因与莱阳市团旺镇大李格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大李格庄村委)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4)烟民三终字第293号民事判决,以原审事实不清,有新证据证明被申诉人违约,未按合同约定,没有将鸡场的道路使用权及障碍物清理完毕交付申诉人。提交照片八张,证明有树木和石头挡在鸡场的道路上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复查认为,在原审中,你与大李格庄村委均认可是村委将鸡场用地与道路用地都征给你后才签订的合同,你主张当时地面上有障碍物,而大李格庄村委未予清除,故认为大李格庄村委没有履行交付道路用地的义务。但你并未就合同签订时该道路用地上存在障碍物举证,也未申请并提供检材,对地面上的树木进行树龄的鉴定,故原一、二审以高志天认为鸡场道路用地未交付的理由是该道路上有障碍物,即有村民高恒栽种的树木,而大李格庄村委未给予清除。大李格庄村委称,其,该主张高志天给予认可,故其应对当时土地上有障碍物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高志天无证据证明障碍物在交付时即存在,也没有提供材料对树龄进行鉴定,原审不支持其诉求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望你服判息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