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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张合与唐山滦州古镇置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其土地使用权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合,男,196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滦县。再审申请人张合因要求判令唐山滦州古镇置业有限公司停止侵害其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并清除在其土地使用权范围内建造的所有建筑物和设施一案,不服本院(2013)唐民终裁字第3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合申请再审称:1.唐山滦州古镇置业有限公司是企业,我因该公司侵占我的土地使用权提起的诉讼诉属于民事案件。本案不属于国家赔偿和行政赔偿范围。2.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政府强制拆除的对象是在裁决规定的拆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物权法规定裁决生效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只要作出的裁决未生效,我就有对他人侵占我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3.拆迁已快四年了,拆迁人拒绝给我与其他同类被拆迁户同样的实际补偿置换标准,也未作出裁决,应视为已放弃征收,本案土地被侵占纠纷应当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审理。4.没有法律规定我持有权属的土地,被政府拆除并被法院确认违法后,私营企业侵占不属于民事侵权诉讼而属于行政赔偿案件,二审裁定没有法律依据。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之规定。本院认为:原审对张合的起诉不予受理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张合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合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康永杰代理审判员  杜 倩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