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法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肖胜利与王新会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胜利,王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肖胜利。被执��人:王新会。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民一初字第1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新会银行存款17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审 判 员 张公锋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宋 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