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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38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陈奶寿与缪光华、王金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奶寿,王金眉,缪光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安民初字第3895号原告陈奶寿。委托代理人肖霞,福建人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金眉。被告缪光华。原告陈奶寿与被告缪光华、被告王金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少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奶寿的委托代理人肖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缪光华、被告王金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奶寿诉称,2013年4月9日被告王金眉向原告借款。原告向被告王金眉交付借款30万元后,被告王金眉随即出具一张借款金额30万元的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借款口头约定月利率2%。借款后,被告拒不还本付息。俩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为此,原告具状请求,请求依法判令俩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标准,从2013年4月9日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缪光华、被告王金眉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缪光华与被告王金眉于2009年3月27日登记结婚。2013年4月9日被告王金眉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工商银行账户向被告王金眉转账交付27.9万元、现金交付2.1万元。被告王金眉出具一张借款金额30万元的借条交由原告收执。借条未书面约定借款期限、借款利息。因被告王金眉不能偿还借款,原告遂于2013年10月23日诉至本院,提出上述诉讼请求。以上事实,有被告王金眉出具的借条、原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俩被告婚姻档案证明及原告的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陈奶寿和被告王金眉之间就借款30万元的借贷关系客观真实、明确合法,应受法律保护。借条未书面约定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原告亦未举证证明讼争借款存在利息、期限约定的情形,本案借款应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原告关于借款约定月利率2%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作为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并偿付催告后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因无法确定催告之日,本院视原告起诉之日(2013年10月23日)为被告逾期还款之日。原告关于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调整为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讼争借款发生在俩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证据表明该借款为被告王金眉个人所负债务,且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在外举债是否为另一方所知悉及所借款项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外人不得而知。因此该借款应认定为俩被告共同债务,俩被告均负有清偿的义务。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无依据部分依法驳回。俩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缪光华、被告王金眉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连带返还原告陈奶寿借款本金3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从2013年10月23日起计至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奶寿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陈奶寿负担200元,被告缪光华、王金眉负担27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少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叶 林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裁判文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算。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