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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78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乐清市劲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乐清市速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劲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乐清市速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虹商初字第782号原告:乐清市劲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淡溪镇街头村。法定代表人:周建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乐清市速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乐清市虹桥镇武宅村。法定代表人:杨伟明,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劲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乐清市速尔快递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乐清市劲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郑 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陈晓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