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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3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27

案件名称

李乾坤与牛小卫、郑州九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乾坤,牛小卫,郑州九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306号原告李乾坤,男,1982年9月10日生。委托代理人张红岩,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小卫,男,1980年1月13日生。被告郑州九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丽红。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毛守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甘晓东,河南仟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乾坤诉被告牛小卫、郑州九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乾坤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红岩,被告牛小卫,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甘晓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九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乾坤诉称,2012年11月13日,被告牛小卫驾驶登记车主为被告郑州九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豫A×××××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原告身体受伤、车辆受损。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牛小卫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事故发生后,被告不履行赔偿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上述被告赔偿原告李乾坤医疗费82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480元、护理费1113元、交通费420元、车辆损失费44264元、拆检费4426元、停车费920元、施救费1800元、估价服务费1730元、营运损失及误工费40500元,合计104412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李乾坤提交的证据有: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交强险保单和商业险保各一份;3、门诊票据、收费票据、费用清单、出院证、病历一组;4、原告机动车行驶证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鉴定结论书》一份、评估公司发票一组、汽车修理部机打发票两份;5、平顶山市新兴车队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一份;6、李乾坤居住证明一份。被告牛小卫辩称,我有交强险及三责险,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牛小卫未提交证据。被告郑州九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答辩。被告郑州九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愿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承担拆检费、停车费、营运损失、估价费及诉讼费。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4、6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提交的证据5,不能有效证明原告的实际营运损失,被告异议成立,本院依法不予采信。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3日,被告牛小卫驾驶豫A×××××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郑州市西四环由北向南行驶至郑少高速桥下时,与原告李乾坤驾驶豫D×××××号重型普通货车由南向北行驶至该处发生交通事故,致李乾坤及豫D×××××重型普通货车乘车人李慧受伤,两车损坏。经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牛小卫负事故全部责任,李乾坤无责任。后原告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治疗,自2012年11月13日住院至2013年11月29日出院,共住院16天,花费医疗费8279元。另查明,豫A×××××号登记车主为被告郑州九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被告牛小卫称与被告郑州九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雇佣关系,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再查明,豫A×××××号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限额为500000元(有不计免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本案肇事的豫A×××××号车在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对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害,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赔偿不足部分,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侵权人按照责任划分予以承担。本次事故造成二人受伤,故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预留二分之一份额。因被告牛小卫未提交与被告郑州九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系雇佣关系的相关证据,本院对此不予认定。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82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护理费1113元、车损44264元、评估费1730元、拆检费4426元、停车费920元、施救费180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的营养费本院支持16天×10元=160元;原告的交通费本院根据原告住院治疗情况酌定为200元。原告要求的误工费,因其提交的出院证上无显示具体休息天数,本院根据原告伤情及住院时间酌定误工天数为26天,依据河南省2012年度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平均工资计算为37817元/年÷365天×26天=2693.8元。原告要求的营运损失,因未提供有效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的其他过高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乾坤医疗费5000元、护理费1113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2693.8元、车损费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李乾坤医疗费327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160元、施救费1800元、拆检费4426元、车损费42264元,以上共计63415.8元。二、被告牛小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乾坤停车费920元、评估费1730元,以上共计2650元。三、被告郑州九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对本判决主文第二项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李乾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1元,原告李乾坤承担860元,被告牛小卫负担1501元。(该费用原告已垫付,被告牛小卫应将负担部分连同判决主文所确定的数额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四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春林代理陪审员  赵丽霞代理陪审员  夏 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黄 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