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初字第05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9-19
案件名称
何琅儒与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琅儒,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民初字第05131号原告:何琅儒,男,汉族。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南二环西段**号**层。法定代表人:高兴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贠磊,该公司员工。原告何琅儒与被告陕西华岭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琅儒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琅儒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后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郭军智代理审判员 蒲婷婷代理审判员 张叡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孙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