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滦民初字第2156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旭晨与被告矫正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旭晨,矫正君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双滦民初字第2156号原告张旭晨。委托代理人段树春,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隆化分所律师。被告矫正君。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旭晨与被告矫正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旭晨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旭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张旭晨承担。审 判 长 孙爱权审 判 员 刘树军代理审判员 何艳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