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杨艳与被执行人武汉佳运畅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韩晶晶、韩世宏交通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韩某甲,韩某乙,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7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韩某甲。被执行人:韩某乙。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某。申请执行人杨某与被执行人韩某甲、韩某乙、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11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某甲、韩某乙、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韩某甲、韩某乙、某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申请执行人杨某各项损失34318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34318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利率的二倍,从2013年9月21日起算至2013年11月3日为491.89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056.70元、执行费431元,但被执行人韩某甲、韩某乙、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或冻结被执行人韩某甲、韩某乙、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6297.5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保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毕 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