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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阜法执字第2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阜法执字第225-1号申请人徐风杰与被执行人息子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8月7日作出的(2012)阜民二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徐风杰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的执行标的额为163500元,已执行40000元,其余部分未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息子祥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徐风杰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阜法执字第22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执行条件具备后,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红旗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赵     金     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