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小店刑初字第7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王正气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小店刑初字第732号公诉机关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正气,男,1992年1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汉族,小学文化,石家庄市行唐县村民。身份证号:。2013年9月1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小检刑诉字[2013]第6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正气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秋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正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11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正气在本市小店区真武路附近出租房处,翻窗进入被害人袁某的住处,窃取佳能IXUS240HS相机一部、现金60元、身份证一张。现赃款及赃物相机已追归被害人。经鉴定,涉案赃物相机价值人民币1294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正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笔录、抓获经过、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现场照片、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正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35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正气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正气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4年1月10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小霞人民陪审员 李伟林人民陪审员 秦爱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梁春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