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蒲民初字第008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陈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蒲民初字第00850号原告王XX,女,生于1970年5月12日,住蒲城县城关镇椿兴村*组,农民。被告陈XX,男,生于1970年元月1日,住址、职业同前。原告王XX诉被告陈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XX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4年5月20日依法登记结婚。1995年3月3日生一女孩,取名陈冲;2007年12月30日生一男孩,取名陈志博。原、被告初婚关系尚可,后因被告沉迷于赌博且嫌弃原告生育女孩,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生育男孩以后,被告又与其他女人关系暖昧,还将该女人领回家。原告一气之下离家赴蒲城县城打工。被告亦于2011年6月与他人离家外出,至今不归。现二人因感情不和分居生活两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判决准予离婚。被告陈XX未作答辩。原告王XX为支持其诉请,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登记证明,证明其夫妻关系;2、户口本,证明其家庭四口人身份情况;3、证人王秋红出庭证言,证明原、被告婚后闹矛盾的情况。经开庭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结婚登记证明、户口本系有关国家机关出具,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定。证人王秋红证明的事实系其亲身经历的事实,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认定。根据以上已认定的证据及庭审笔录、谈话笔录,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经人介绍于1994年5月20日登记结婚。1995年3月3日生有一女孩,取名陈冲;2007年12月30日生一男孩,取名陈志博。二人初婚关系尚可。近年来,因原告怀疑被告与其他女人关系暖昧,双方发生矛盾。2011年6月左右,被告陈XX与他人外出不归。2013年7月4日,原告王XX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陈XX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生有一子一女,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本应互敬互爱,和睦相处。然而自近年以来,双方因原告王XX怀疑被告陈XX与其他女人关系暖昧发生矛盾,尤其是自2011年6月以来,被告陈XX外出不归至今已长达两年有余,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应准予离婚。儿子陈志博一直跟随原告王XX生活,由原告王XX继续抚养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被告陈XX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离婚。二、孩子陈志博由原告王XX抚养,被告陈XX负担孩子抚养费每月3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每年12月31日以前付清当年费用。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XX与被告陈XX各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小峰审 判 员 谢西录代审判员 路晓玲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曹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