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辉民初字第19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丁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辉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辉民初字第1905号原告王某某,女,1973年9月23日生。委托代理人马建红,辉县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某某,男,1970年5月20日生。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7月30日诉至本院,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向原告直接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后,向原、被告分别送达了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2013年9月16日、12月6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马建红、被告丁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96年11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11月19日生育一子叫丁某。原告与被告感情不和,曾向贵院起诉过一次,后撤诉。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辩称,我认为我们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判决离婚,因为我在婚姻中无过错,且患心脏病不能工作,为了以后的生活,要求原告赔偿我生活费、医疗费、精神赔偿金一百万元。关于孩子随谁都行。我什么时候想看孩子就什么时候去。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提供以下证据:1、辉县市人民法院(2012)辉民初字第2859号民事裁定书一份。2、辉县市民政局证明一份。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被告为证明其辩解理由成立,提供以下证据:1、辉县市人民医院病历单两张(系复印件);2、新乡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诊断证明书一份(系复印件);3、新乡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转诊审批表一张(系复印件)。4、外地就医申请单一张。被告据以上证据证明2009年开始其一直有病,两次应该就医,但原告未让被告去看。原告质证认为,对以上四证据均有异议,1、被告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未对原告和孩子尽到抚养义务,反而要求原告对其进行抚养;2、被告称其生病,但不能证明其是无行为能力人。依据庭审质证和当事人陈述,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2,被告未到庭进行质证,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该证据内容客观、真实,本院对该证据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1、2、3,不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对上述三证据本院不作为定案依据;被告提供的证据4,该证据显示2010年被告因病情需要申请到外地医院就医的情况,但不能证明原告阻止其到外地看病的情况,故对被告提供该证据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依据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经人介绍于1996年12月24日在辉县市民政局登记结婚,被告患有先天性心脏病。1997年11月19日生一男孩,取名丁某,现随被告生活。2012年8月23日二人分居生活至今。2012年9月24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同年12月5日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之后原、被告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现原告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案经调解未果。另查:被告的婚前财产有:辉县市第二供应站家属院商品房一套。婚后无债权、债务。本院认为,感情是婚姻的基础。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不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不能互谅互让,发生矛盾并分居生活,原告曾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后撤回起诉,但之后二人仍未在一起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并未发生好转,且原告要求离婚态度坚决,证实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之诉予以支持;关于婚生孩子丁某,孩子已年满十周岁,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征求孩子的意愿,其表示愿随被告生活,故本院确认孩子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支付一定的抚养费用,根据当地经济状况及生活水平,由原告支付250元/每月抚养费为宜;关于被告的婚前财产,归被告所有;关于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生活费、医疗费、精神赔偿金的辩解意见,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婚姻自由,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与被告丁某某离婚;婚生男孩丁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50元(从2013年8月起,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止)。被告的婚前财产:位于辉县市第二供应站家属院的商品房一套归被告所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翟同造审 判 员 冯 芳代理审判员 申文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乃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