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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历商初字第224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1

案件名称

济南创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荣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创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荣春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历商初字第2244号原告济南创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法人代表人程增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金玲,山东众成仁和律师所律师。被告荣春燕,1974年5月16日出生,女,汉族,现住济南市历下区。原告济南创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春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XX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金玲、被告荣春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济南创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称,马丽霞系济南市历下区一户的业主,原告自1999年10月18日对中创开元山庄小区提供物业服务。马丽霞常年在国外定居,其上述房产自2002年至今一直借与被告居住使用,期间的物业费、供暖费等由被告直接交付(证明原件存放于2012历商初字第537号民事卷宗)。在原告服务期间,被告拖欠原告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4355.92元、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维修基金1100.60元、2009年至2010年的供暖费5500.07元。经原告多次主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给原告造成损失。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4355.92元、维修基金1100.60元、供暖费5570.07元,合计11026.59元。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了以下证据:证据1、被告提供的证明。证据2、物价局批文济价房字(2000)71号。证据3,原告2010年12月公示的敬告及原告资质证书。证据4、济价格字{2008}113号文件。证据5、被告交纳2008年供热季发票1份。证据6、原告统计的2009年及2010年采暖季涉案房产套内面积。证据7、济政办发(2001)27号文件。被告荣春燕辩称,被告从来未说不交一切物业费,以前从未拖欠。后来因为家里暖气管漏水,卫生间、卧室墙面严重脱落,物业多次上门查看,但物业公司不管而是让被告去找供暖公司解决,才导致物业费及暖气费的拖欠。2008年以前从未交过维修基金,2008年后才让被告交,要求原告提供收费依据。被告荣春燕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2013年度暖气费单据。综合分析上述证据,结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涉案房产业主是马丽霞,但由被告实际居住。被告认可与原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承诺负担居住期间的物业费和暖气费。一、物业费问题根据2000年3月15日济南市物价局济价房字(2000)71号批文,济南创信物业管理中心按二级物业管理小区收费标准收取公共性物业管理服务费,套内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根据2007年物业费缴费单据,证明被告缴纳2007年物业费751.02元,与原告主张的2008至2010年的年物业费相同,涉案房产收费面积按照建筑面积为125.17平方米收取。被告欠2008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物业管理费2253.06元(每平方米0.5*125.17*12*3)。根据2005年1月1日生效的济南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济价房字(2004)1**号)附件1济南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收费标准其中规定,二级服务资质的多层住宅收费标准为0.5-0.7元。原告系二级物业资质,其于2010年12月向业主发出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物业费由每月每平方米0.5元调整为0.7元。被告欠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物业费2102.86元(每平方米0.7*125.17*12*2)。综上,被告欠物业费合计4355.92元。二、维修基金问题根据2001年9月13日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济政办发(2001)27号通知的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商品房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没有缴纳维修基金的,产权人应按房款的3%的比例补交,也可以按照每年每平米(套内建筑面积)2元缴交维修基金。故应缴纳2008年1月至2012年12月的维修基金1100.60元(计算方式每平方米2*110.06*5)。三、暖气费问题根据2008年10月16日济价格字(2008)113号通知,集中供热价格居民住宅按套内建筑面积每平方米由22.2元调整为26.7元。本热季收费阳台套内建筑面积的5%在总热价中核减。被告未缴纳2009、2010采暖季的暖气费。被告欠2009年采暖季采暖费2791.67元(每平方米26.7元*110.06*95%(阳台面积在总热价中核减5%)。被告欠2010年的供暖费2778.40(每平方米26.7元*104.06)。被告欠采暖费共计5570.07元。四、被告居住的房屋暖气漏水问题被告辩称卫生间里暖气管漏水,导致卫生间、卧室墙面严重脱落,物业多次上门查看,但物业公司不管而是让被告去找供暖公司解决。原告认为暖气公共管道损害是物业公司的维修范围,维修建立在交纳维修基金的基础上,非公共管道或暖气片损害不属于维修范围。被告居住的房产暖气设施漏水的原因并不是公共管道损坏,因此不能成为其拒交物业费及采暖费的原因。被告称现在暖气已经修好,故无法证明卫生间暖气漏水原因。本院认为,被告认可与原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双方均应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原告已经向业主提供了物业管理服务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支付物业服务费。因此对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采暖费问题,在被告已经实际使用暖气的情况下,被告应当支付采暖费,因此原告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的物业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并以此为由拒交费,因没有证据支持,故本院对被告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有关部门的规定,购房人应依法缴纳房屋维修基金,被告实际居住并承诺负担费用,被告应当依照规定支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荣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创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所欠物业服务费4355.92元;二、被告荣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创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所欠暖气费5570.07元;三、被告荣春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创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支付维修基金1100.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0元,由被告荣春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缴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韩勇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