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李执字第78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14
案件名称
建设银行青岛市分行与蓝明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蓝明坤,青岛青房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李执字第7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法定代表人冯涛,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逄成飞,男,汉族,系该行个人信贷部经理。委托代理人张雪松,男,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蓝明坤,男,汉族。被执行人青岛青房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爱国,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蓝明坤、青岛青房置业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11月13日审结。该案(2012)李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蓝明坤名下所有的位于青岛市市南区天津路44号4单元501户房屋一处,拍卖款远大于案款,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李商初字第51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清华审 判 员 杨美生代理审判员 桂文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臧文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