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洮黑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康晓亮与董国庆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晓亮,董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黑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康晓亮,1970年2月28日,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董国庆,洮南市人,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康晓亮诉董国庆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康晓亮负担。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骁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