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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洮黑民初字第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康晓亮与董国庆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晓亮,董国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洮黑民初字第294号原告康晓亮,1970年2月28日,洮南市人,住洮南市。被告董国庆,洮南市人,住洮南市。洮南市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康晓亮诉董国庆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康晓亮负担。审判员  徐俊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马骁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