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凤民二初字第006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杜万芬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万芬,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凤民二初字第00650号原告:杜万芬,女,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负责人:沈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君,该公司客服部主任。委托代理人:张青,安徽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万芬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凤阳支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杜万芬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杜万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万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杜万芬承担。审判员 赵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焦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