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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齐执字第18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华勇与孟凡修、孙振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勇,孟凡修,孙振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齐执字第184-2号申请执行人:华勇,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孟凡修,男,住齐河县。被执行人:孙振芹,女,住齐河县。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行交接完毕,申请人撤回对(2012)齐晏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的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齐晏商初字第8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泽龙审判员  高润涛审判员  张万全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子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