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初字第2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王胜伟与赵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伟,赵金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初字第2992号原告王胜伟,女,汉族,住定州市。被告赵金娥,女,汉族,住定州市,成年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胜伟与被告赵金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保费15万元,并已提供相应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赵金娥保费15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兰伟华审 判 员 许 芳人民陪审员 韩兴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赋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