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419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孟瑶与烟台坤诚实业有限公司美神诊所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瑶,烟台坤诚实业有限公司美神诊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41988号原告孟瑶,女,1982年6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伟香,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海东,北京市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坤诚实业有限公司美神诊所,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南大街150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王少光,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孟瑶(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烟台坤诚实业有限公司美神诊所(以下简称被告)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在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故本案应由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名誉权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发生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原告主张其诉请依据为名誉权和肖像权受到侵害,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所提管辖异议不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烟台坤诚实业有限公司美神诊所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李文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