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晋民初字第90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红、张传健与被告白孝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红,张传健,白孝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晋民初字第9009号原告李玉红,女,1983年3月4日出生,汉族。原告张传健,男,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白孝银,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土家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红、张传健与被告白孝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玉红、张传健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缓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林文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黄勤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