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彭法民初字第03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钟念,谢程与冉国根,庞素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念,谢程,冉国根,庞素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3173号原告钟念,女,生于1975年3月5日,汉族,城镇居民。原告谢程,女,生于1957年12月8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冉国根,男,生于1974年11月21日,土家族,城镇居民。被告庞素银,女,生于1983年1月22日,苗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念、谢程诉被告冉国根、庞素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念、谢程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念、谢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念、谢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已由原告钟念、谢程预交308.5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原告钟念、谢程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