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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彭法民初字第0317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钟念,谢程与冉国根,庞素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念,谢程,冉国根,庞素银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彭法民初字第03173号原告钟念,女,生于1975年3月5日,汉族,城镇居民。原告谢程,女,生于1957年12月8日,汉族,城镇居民。被告冉国根,男,生于1974年11月21日,土家族,城镇居民。被告庞素银,女,生于1983年1月22日,苗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念、谢程诉被告冉国根、庞素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念、谢程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钟念、谢程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念、谢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7元(已由原告钟念、谢程预交308.5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原告钟念、谢程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佳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谢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