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正民初字第5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正宁县宫河镇人民政府诉被告王正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正宁县宫河镇人民政府,王正宁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正民初字第570号原告正宁县宫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范琨,镇长。委托代理人师增亚,宫河镇人大主席。委托代理人李昊,宫河镇司法所长。被告王正宁,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宁县宫河镇人民政府诉被告王正宁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正宁县宫河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正宁县宫河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正宁县宫河镇人民政府承担。审判长 张小军审判员 曹红霞审判员 黄军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雷亚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