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彭州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王宇与张吉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张吉峰,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州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王宇。委托代理人原告张吉峰。委托代理人原告王宇与被告张吉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朝伟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吉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宇诉称,被告张吉峰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0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元,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朝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