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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彭州民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王宇与张吉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宇,张吉峰,人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彭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彭州民初字第1213号原告王宇。委托代理人原告张吉峰。委托代理人原告王宇与被告张吉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宋朝伟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吉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宇诉称,被告张吉峰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依照的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0元(原告已预交),邮寄送达费元,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宋朝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波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