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丛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李宏亚与赵民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亚,赵民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李宏亚。被告赵民生。本院受理原告李宏亚与被告赵民生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金越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人民陪审员 王攀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