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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丛民初字第2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李宏亚与赵民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宏亚,赵民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丛民初字第2418号原告李宏亚。被告赵民生。本院受理原告李宏亚与被告赵民生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宏亚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宏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金越代理审判员  张书艳人民陪审员  王攀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赵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