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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韩执字第001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陕西淮海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徐恒哲返还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淮海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徐恒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韩执字第00178号申请执行人陕西淮海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洪流,总经理。被执行人徐恒哲,男,生于1984年6月12日,汉族,高中文化。陕西淮海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徐恒哲返还货款纠纷一案,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碑民三初字第00007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陕西淮海石油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总标的为244655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徐恒哲已履行15000元后,剩余部分暂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韩执字第00178号案件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即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梁存仓执行员  王锁祥执行员  车小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师 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