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执字第44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张某申请执行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长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440-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董某某。申请执行人张某与被执行人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3年8月1日作出(2013)长民初字第350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9月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金融部门无存款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无能力履行义务,无法给付欠款。因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研究评议,应当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若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 建审判员 姜 福审判员 张继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尹慧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