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刑执字第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罪犯刘青龙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青龙
案由
强迫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长刑执字第481号罪犯刘青龙,男,1987年3月21日出生,山西省夏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山西省潞城监狱服刑。罪犯刘青龙因犯强迫卖淫罪被山西省襄汾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9日以(2008)襄刑初字第140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2008年5月5日起至2015年5月4日止),并处罚金3000元,未执行。系主犯。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5月12日,本院作出(2011)长刑执字第21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潞城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后本院认为,罪犯刘青龙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现处普管级,受表扬3次,余36分,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青龙减去余刑,予以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晓 平代理审判员 张���苗代理审判员 王 旭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郑 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