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岚民初字第002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周益山与唐明亮、唐明浩、李贺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益山,唐明亮,唐明浩,李贺林,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岚民初字第00292号原告周益山,男,汉族,1967年10月2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屈鹏,岚皋县148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唐明亮,男,汉族,1958年1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吴新成,陕西岚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明浩,女,汉族,1949年9月8日出生。被告李贺林,男,汉族,1947年7月6日出生。第三人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正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益山诉被告唐明亮、唐明浩、李贺林、第三人岚皋县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因原告需向河道管理站申请将原告拥有的河滩地使用权四届予以确定。故原告于2013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益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元,减半收取41元,由原告周益山负担。审判长 陈敬满审判员 刘善国审判员 唐 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曾 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