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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行诉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王孝仁不予受理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孝仁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诉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孝仁。上诉人王孝仁不服鼓楼区人民法院(2013)鼓行诉初字第19号不予受理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1、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被告地址为南京市鼓楼区中山路171号,一审法院有管辖权;2、本诉因“宁征拆裁(2012)55号裁决决定书”该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而非直接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请求依法撤销一审不予受理裁定。本院认为,本案系房屋拆迁引起的诉讼,涉及不动产,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故一审法院对其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伟代理审判员  郑彦鹏代理审判员  韦 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刘苏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