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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高玉志与临朐县鑫英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玉志,临朐县鑫英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高玉志。被执行人临朐县鑫英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朐县五井镇。法定代表人衣明安,经理。本院在执行人高玉志与临朐县鑫英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近期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法发(2009)15号《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朐县人民法院的(2013)临民初字第2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窦秀兵执行员  刘长安执行员  苏宪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