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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民北关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渠同海与药永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同海,药永德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北关初字第95号原告渠同海,男,195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召县四棵树乡二郎船村村民。委托代理人王连仲,男,1946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司法工作者协会晋中办事处工作人员,住榆次区。被告药永德,男,1946年8月4日出生,汉族,榆次区乌金山镇志村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渠同海与被告药永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本院按原告提供的手机号码通知其到庭,该电话欠费停机,本院按其身份证载明的地址向其邮寄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向其委托代理人送达出庭通知书,其委托代理人也无法联系到原告本人。原告渠同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其委托代理人也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4元,其他诉讼费240元,共计474元,有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为民审 判 员  任科晋人民陪审员  张英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郝麦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