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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秦商初字第17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南京思特佳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京德立满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思特佳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德立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秦商初字第1724号原告南京思特佳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胭脂巷14号01幢2单元504室。法定代表人吴光英,董事。委托代理人高峰,江苏德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德立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陶吴工业园纬一路24-27号。法定代表人吴丹。原告南京思特佳图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佳图公司)诉被告南京德立满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立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黄子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思特佳图公司委托代理人高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德立满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思特佳图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4月12日签订了飞利浦23.6寸显示器/241E1(共计150台)的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145500元,合同约定预付款为54758元,剩余货款90742元于4个月之内付清,从4月份开始,前三个月每月付款20000元最后一个月付完尾款;每个月付款必须在30号之前。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并未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至今仍欠原告货款合计66842元。合同同时约定被告逾期付款的按照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欠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66842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0000元(计算自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9月15日)及至被告实际付款时止的违约金。被告德立满公司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12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型号为241E1的飞利浦23.6寸显示器一批,交货时间为2012年4月12日,数量为150台,单价为970元/台,合计货款为145500元。付款方式为现金,预付款为54758元,剩余90742元于4个月内付清,从4月份开始,前3个月每个月付款20000元,最后一个月付完尾款,每个月付款必须在30号之前,即全部货款应在2012年8月30日前付清。该合同尾部有被告公司加盖印章及张力签字。合同另约定,如被告逾期付款,应按日千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时,被告即向原告支付了预付款54758元,后原告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但被告仅陆续支付货款23900元,至起诉时尚欠原告货款66842元未付。庭审中原告另提供2013年3月27日张力个人出具的欠条一份,主要内容为:本人张力今欠思图同步人民币66842,于4月2日前归还人民币壹万元整,余款每月底5000-8000元整,直至还清为止。另查明,张力为被告德立满公司的股东。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购销合同》、欠条、被告公司工商机读档等证据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购销合同》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对其效力予以认可。原告已依约交付货物,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货款,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66842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因合同中约定的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本院认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计算为宜。被告德立满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反驳原告主张的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德立满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思特佳图公司支付货款66842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3倍自2012年9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1元,减半收取为1110元,由被告德立满公司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已由原告向本院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此款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案件上诉费2221元(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帐号:10105901040001276),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黄子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见习书记员  窦丹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