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西执字第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谢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庆西执字第823号申请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谢某某。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调解书:由被告谢某某每年给付孩子抚养费7200元至女孩谢某家十八周岁。被告谢某某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谢某某未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谢某某履行2013年孩子抚养费7200元及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杜某某已领取。下剩孩子抚养费申请执行人杜某某与被执行人谢某某达成协议逐年给付,故应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2013)庆西民初字第193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执行立案费50元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润虎审 判 员  提海峰代理审判员  赵恺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 记 员  厚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