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法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邓友福盗窃罪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邓友福;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检察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法刑初字第109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友福,男,44岁,因犯抢劫罪、贩卖毒品罪,于2007年9月14日经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1年11月25日被减刑释放。因吸毒,于2013年5月20日被新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9月8日被抓获,次日被新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经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新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新田县看守所。新田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新检刑诉(2013)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友福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乐剑军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6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书记员唐宸璐担任记录。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春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友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9月8日10时许,被告人邓友福在本县龙泉镇大坪村一户人家看打牌后,往县城方向行走,路过邓友福家门口时,见邓家一楼无人,客厅停有1台两轮男式摩托车,遂进入室内,将未拔钥匙的摩托车偷走;到银行取款后,骑摩托车到宁远县清水桥镇平田村参与赌博;因赌博输钱,被告人邓友福便将盗窃来的摩托车开至宁远县柏家坪镇圩上,以500元人民币的价格抵押给一个叫“柏哥”的人,随即又返回清水桥镇平田村继续赌博,所得500元全部输掉。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2440元。另查明,被告人邓友福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破案后,被盗摩托车经公安机关及时追回发还了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邓友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本院(2007)新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害人邓友福的陈述,证人邓某乙、柏某某、邓某丙的证言,《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友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新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友福的犯罪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被告人邓友福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且被告人邓友福因赌博入户盗窃,亦可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邓友福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且能当庭自愿认罪,被盗物品已被及时追回发还被害人,亦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友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邓友福的刑期自2013年9月8日起至2014年9月7日止。所判罚金限被告人邓友福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乐剑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唐宸璐附:本刑事判决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