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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保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尹志与尹德军、丁慧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尹志,尹德军,丁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保字第25-1号申请人尹志。被申请人尹德军,成年。被申请人丁慧,成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返还垫付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在日照市××××的育苗场拆迁赔偿款5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5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尹德军、丁慧在日照市××××的育苗���拆迁赔偿款5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二、冻结期限为二年,申请人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冻结。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为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书记员  贺 玲 来自: